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4-01-19 13:20——2024-02-19 13:20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等19部门联合印发的《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意见》工作要求,以及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我局根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市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行了梳理,形成此征求意见稿,为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编制质量,本着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现从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9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王 丹
电话:2206054
邮箱:ykdcb666@163.com
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3号
邮编:115000
附件:营口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9日
营口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切实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扛牢政治责任
(一)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若干措施》印发实施对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强市的重大意义,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整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以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扛起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政治责任,助力美丽营口建设,为营口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有力支撑。
(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聚焦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按照“党政同责”要求,从严从实推进,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督促指导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各级职能部门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必须落实“一岗双责”的总体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履职尽责
(四)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三定”规定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明确的相关职责,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确定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做好部门间统筹衔接后,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五)参照《若干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完善《市(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各地党委、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相应完善本地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六)建立研究明确具体事项市级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市级层面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由市委、市政府研究明确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地方党委、政府研究明确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市级有关只能部门不得干预。对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具体事项涉及职能部门会商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后,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地区各部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
(七)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分管负责同志常态化调度推进重点工作,经常性开展现场调研、检查、督办,协调推动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分管职能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八)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应当加强部署推进和监督指导,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在处理具体生态环境问题时,要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配合、抓好落实;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配合部门,牵头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配合部门具体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牵头部门反馈,重要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九)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将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分解落实到内部处(科)室(单位),加强对重点任务的部署推进、监督指导,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处置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划方案、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和资金投入、装备保障、监督考核等方面,充分体现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等要求,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重要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十)每年1月20日前,各级职能部门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和本年工作计划,并应当专题报告牵头具体事项落实情况,报告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督促督办,加强问责激励
(十一)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党组(党委)会议、办公会议,应当及时研究梳理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重点问题、重要案件等有关事项,按程序提请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出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应当第一时间提请研究。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分管市领导同志报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
(十二)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应当于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关于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分管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并加强督促检查。
(十三)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进入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及容错纠错、尽职免责等机制,保障合理待遇,保护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积极性。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十四)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相关结果作为对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奖惩任免等的重要依据。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问题,应当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受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要防止流于形式,也要避免泛化简单化。
四、强化联动配合,加强监督保障
(十五)深入推进环保涉法一站式服务中心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对阻碍依法履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公益诉讼等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加强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由政府审议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府规章;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实施生态环境审计项目,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监督贯通协同。
(十七)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附件: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具体事项 |
牵头部门 |
1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
市生态环境局 |
2 |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
市生态环境局 |
3 |
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
市生态环境局 |
4 |
保留供暖锅炉稳定达标排放 |
市生态环境局 |
5 |
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市生态环境局 |
6 |
涉气产业集群排查治理 |
市生态环境局 |
7 |
涉挥发性有机物产业集群治理提升 |
市生态环境局 |
8 |
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及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 |
9 |
生产和销售车辆环保达标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 |
10 |
生产、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 |
11 |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 |
市生态环境局 |
12 |
建立重点用车单位运输电子台账 |
市生态环境局 |
13 |
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护 |
市生态环境局 |
14 |
秸秆焚烧管控 |
市生态环境局 |
15 |
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
市生态环境局 |
16 |
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 |
市生态环境局 |
17 |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 |
市生态环境局 |
18 |
碳排放数据核查 |
市生态环境局 |
19 |
碳市场履约 |
市生态环境局 |
20 |
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 |
市生态环境局 |
21 |
排污权交易 |
市生态环境局 |
22 |
提升重污染天气污染分析能力 |
市生态环境局 |
23 |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制修订 |
市生态环境局 |
24 |
重污染天气期间区域应急联动 |
市生态环境局 |
25 |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
市生态环境局 |
26 |
声环境质量改善 |
市生态环境局 |
27 |
美丽河湖建设 |
市生态环境局 |
28 |
美丽海湾建设 |
市生态环境局 |
29 |
工业园区污水治理 |
市生态环境局 |
30 |
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
市生态环境局 |
31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 |
市生态环境局 |
32 |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
市生态环境局 |
33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达标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 |
34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市生态环境局 |
35 |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
市生态环境局 |
36 |
入海河流水质改善 |
市生态环境局 |
37 |
入海河流治理管控 |
市生态环境局 |
38 |
沿海城市重点排放企业脱氮 |
市生态环境局 |
39 |
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
市生态环境局 |
40 |
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
市生态环境局 |
41 |
实施水功能区划 |
市生态环境局 |
42 |
实施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规划 |
市生态环境局 |
43 |
河流断面水质考核 |
市生态环境局 |
44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 |
45 |
禁(限)养区内养殖场(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市生态环境局 |
46 |
入海河流总氮等污染治理与管控 |
市生态环境局 |
47 |
重点海域沿岸石化集聚区等涉海环境风险源排查 |
市生态环境局 |
48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市生态环境局 |
49 |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 |
市生态环境局 |
50 |
“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 |
市生态环境局 |
51 |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 |
52 |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 |
市生态环境局 |
53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 |
市生态环境局 |
54 |
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 |
市生态环境局 |
55 |
集中连片耕地土壤污染途径识别和源头追溯 |
市生态环境局 |
56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市生态环境局 |
57 |
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
市生态环境局 |
58 |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
市生态环境局 |
59 |
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
市生态环境局 |
60 |
“无废城市”建设 |
市生态环境局 |
61 |
严控环境安全风险 |
市生态环境局 |
62 |
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 |
63 |
尾矿环境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 |
64 |
重金属污染防控 |
市生态环境局 |
65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
市生态环境局 |
66 |
新污染物治理 |
市生态环境局 |
67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
市生态环境局 |
68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
市生态环境局 |
69 |
红沿河等核电站辐射环境监测 |
市生态环境局 |
70 |
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 |
71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 |
市生态环境局 |
72 |
电磁环境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 |
73 |
“双超”“双有”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市生态环境局 |
74 |
排污许可监督管理 |
市生态环境局 |
75 |
污染物总量控制 |
市生态环境局 |
76 |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
市生态环境局 |
77 |
生态环境监测 |
市生态环境局 |
78 |
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
市生态环境局 |
79 |
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
市生态环境局 |
80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
市生态环境局 |
81 |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
市生态环境局 |
82 |
生态损害赔偿 |
市生态环境局 |
8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84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 |
市生态环境局 |
85 |
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
市生态环境局 |
86 |
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环境隐患排查 |
市生态环境局 |
87 |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 |
市生态环境局 |
88 |
民用和农业散煤替代 |
市发展改革委 |
89 |
强化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
市发展改革委 |
90 |
新建铁路专用线审批 |
市发展改革委 |
91 |
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
市发展改革委 |
92 |
组织拟订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政策措施 |
市发展改革委 |
93 |
组织拟订废弃汽车治理政策措施 |
市发展改革委 |
94 |
组织拟订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政策措施 |
市发展改革委 |
95 |
支持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项目建设 |
市发展改革委 |
96 |
支持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
市发展改革委 |
97 |
推动可循环快递包装回收设施建设 |
市发展改革委 |
98 |
落实国家火电、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电价标准 |
市发展改革委 |
99 |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
市发展改革委 |
100 |
组织拟订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措施 |
市发展改革委 |
101 |
统筹推动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
市发展改革委 |
102 |
依法依规压减过剩产能 |
市发展改革委 |
103 |
园区循环化改造 |
市发展改革委 |
104 |
高耗能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市发展改革委 |
105 |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
市教育局 |
106 |
节能综合协调工作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07 |
建设绿色制造体系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08 |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09 |
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10 |
工业资源综合利用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11 |
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12 |
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13 |
节能监察工作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14 |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道路交通管控 |
市公安局 |
115 |
依法注销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柴油和燃气货车 |
市公安局 |
116 |
机动车行驶和鸣笛噪声污染防治 |
市公安局 |
117 |
依法打击、清理整顿涉嫌犯罪的无证照油罐、加油车和加油点,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正常市场经营秩序 |
市公安局 |
118 |
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
市公安局 |
119 |
核发在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志 |
市公安局 |
120 |
依法查处排放检验不合格、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行为 |
市公安局 |
121 |
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
市公安局 |
122 |
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
市公安局 |
123 |
穿越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市公安局 |
124 |
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
市公安局 |
125 |
对产生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
市公安局 |
126 |
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保卫 |
市公安局 |
127 |
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投入 |
市财政局 |
128 |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监管 |
市财政局 |
129 |
拟定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
市财政局 |
130 |
菱镁产业高质量发展 |
市自然资源局 |
131 |
绿色矿山建设 |
市自然资源局 |
132 |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准入管理 |
市自然资源局 |
133 |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
市自然资源局 |
134 |
合理有序开发海域资源、矿产资源 |
市自然资源局 |
135 |
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 |
市自然资源局 |
136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
市自然资源局 |
137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
市自然资源局 |
138 |
推进落实国土空间规划 |
市自然资源局 |
139 |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 |
市自然资源局 |
140 |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
市自然资源局 |
141 |
裸露地面扬尘管控 |
市综合执法局 |
142 |
在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
市综合执法局 |
143 |
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发放及公示 |
市综合执法局 |
144 |
修改为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 |
市综合执法局 |
145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6 |
城市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7 |
淘汰或关停整合燃煤供暖锅炉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8 |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9 |
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规划建设、运营监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0 |
生活垃圾收运处置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1 |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2 |
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置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3 |
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4 |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5 |
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的统筹推进、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6 |
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7 |
绿色社区建设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8 |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9 |
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更新修复、雨污分流改造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0 |
城镇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1 |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2 |
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
市交通运输局 |
163 |
推动港口绿色发展 |
市交通运输局 |
164 |
城市建成区外公路运输遗撒 |
市交通运输局 |
165 |
港口污染防治 |
市交通运输局 |
166 |
推动公路、水路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
市交通运输局 |
167 |
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 |
市交通运输局 |
168 |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 |
市交通运输局 |
169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
市交通运输局 |
170 |
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运营 |
市交通运输局 |
171 |
内陆船舶污染防治 |
市交通运输局 |
172 |
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
市交通运输局 |
173 |
交通穿越水源保护区公路桥梁风险防范设施建设与维护 |
市交通运输局 |
174 |
实施水润辽宁工程 |
市水利局 |
175 |
巩固河流滩区生态封育成果 |
市水利局 |
176 |
河湖“清四乱” |
市水利局 |
177 |
河湖垃圾清理 |
市水利局 |
178 |
河湖岸线利用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清理整治 |
市水利局 |
179 |
组织开展水利风景区认定和复核 |
市水利局 |
180 |
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
市水利局 |
181 |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 |
市水利局 |
182 |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
市水利局 |
183 |
开展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自评估 |
市水利局 |
184 |
探索用水权改革 |
市水利局 |
185 |
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 |
市水利局 |
186 |
规范河道采砂管理 |
市水利局 |
187 |
地下水资源保护 |
市水利局 |
188 |
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
市水利局 |
189 |
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公告 |
市水利局 |
190 |
秸秆综合利用 |
市农业农村局 |
191 |
水产生态健康养殖 |
市农业农村局 |
192 |
农药减量控害 |
市农业农村局 |
193 |
化肥减量增效 |
市农业农村局 |
194 |
农用薄膜回收 |
市农业农村局 |
195 |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
市农业农村局 |
196 |
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 |
市农业农村局 |
197 |
黑土地保护 |
市农业农村局 |
198 |
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
市农业农村局 |
199 |
渔业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防治 |
市农业农村局 |
200 |
渔港环境整治 |
市农业农村局 |
201 |
伏季休渔监管 |
市农业农村局 |
202 |
海洋牧场建设 |
市农业农村局 |
203 |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
市农业农村局 |
204 |
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 |
市农业农村局 |
205 |
农村厕所革命 |
市农业农村局 |
206 |
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 |
市农业农村局 |
207 |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
市农业农村局 |
208 |
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贮存和回收 |
市农业农村局 |
209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
市农业农村局 |
210 |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 |
市农业农村局 |
211 |
清洁养殖、小型屠宰场多小散乱差整治 |
市农业农村局 |
212 |
农业清洁生产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
市农业农村局 |
213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市商务局 |
214 |
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和外卖行业绿色发展 |
市商务局 |
215 |
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 |
市卫生健康委 |
216 |
生物安全管理 |
市卫生健康委 |
217 |
医疗机构废弃物整治 |
市卫生健康委 |
218 |
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 |
市卫生健康委 |
219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
220 |
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 |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
221 |
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 |
市应急局 |
222 |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市审计局 |
223 |
曝光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不合格产品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4 |
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5 |
推动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和标识体系落实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6 |
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与执法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7 |
生产、销售环节涉VOCs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8 |
监督抽查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监督抽测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9 |
天然林保护修复 |
市林草局 |
230 |
国土科学绿化 |
市林草局 |
231 |
自然保护地建设 |
市林草局 |
232 |
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湿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 |
市林草局 |
233 |
湿地资源专项调查和沼泽湿地监测 |
市林草局 |
234 |
自然保护地勘界定标 |
市林草局 |
235 |
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
市林草局 |
236 |
沿海防护林建设 |
市林草局 |
237 |
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 |
市林草局 |
238 |
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治噪声、震动等环境污染。 |
市文旅广电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