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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营口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意见征集的结果反馈

来源: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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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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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了《营口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按照《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营政办发〔2018〕28号)要求,通过营口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

特此说明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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