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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来源: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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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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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方案》(辽委办发〔2017〕17号),推进营口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深入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空间,保障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委、政府具体工作安排,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自然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划定,切实落地。落实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按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开展科学评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实到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高山等自然生态空间,系统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坚守底线,严格保护。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各类空间规划的“底图”和刚性约束。强化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

——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市级层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贯彻省有关部门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目标设置、政策制定、制度建设等相关意见,严守规定的生态保护面积比例、保护目标等指标要求,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此开展科学评估和空间落地,落实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实现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划得实、守得住。

(三)总体目标。2020年以前,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重要湿地和重要饮用水源地等,进行生态保护红线全面划定,完成勘界立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安全格局基本构建。在2030年以前,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区域生态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2017年年底前,按照《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导方案》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指标和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协调对接,初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边界。

——2018年年底前,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分布、类型和面积。

——2019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20年,进行勘界立标审定。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监督机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机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逐步开展红线区受损生态系统修复。

——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得到有效实施,红线区受损生态系统得到基本修复,生态功能明显改善,全市生态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显著。

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一)大比例尺生态保护红线绘图。2017年8月底前,按照《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导方案》(省发改委、环保厅正在制定)和管控要求,结合2016年已划定的阶段成果,依据最新遥感数据和土地利用数据,实施红线边界大比例尺绘图。边界落图主要依据生态系统分布界线、林线、流域分界线等自然边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边界,土地调查、地理国情普查等明确的地块边界进行。生态保护红线斑块需明确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等信息。(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委等配合

(二)生态保护红线的协调对接与落地。2017年11月底前,以大比例尺生态保护红线绘图成果为基础,与地方各行业规划相对接,并通过野外生态调查和存疑边界野外核定,修改和完善1:1万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等配合

(三)生态保护红线的发布。2018年6月底前,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营口市生态保护红线。市发改委、市、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2019年年底前,依据生态保护红线方案进行勘界和确权,在勘界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五)有序推进划定工作。建立领导小组,制定生态保护红线责任制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红线划定措施。明确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类型、面积等管控要求,具体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绘图、落地和勘界立标工作。已经划定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市发改委、市、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一)落实属地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各类规划和综合决策要以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履行保护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共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依据红线划定成果,把保护目标、任务和要求层层分解,落到实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造成破坏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旅游委、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实行刚性控制。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要及时调整,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严格管控。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按省政府已发布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意见进行管控。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市政府呈报相关材料,经省政府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持力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健全相关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分担生态保护任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五)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将生态保护红线区纳入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中,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生境,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采取以自然封禁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措施,改善和提升生态功能。针对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为主导的生态功能保护红线,开展保护与修复示范。在敏感脆弱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可逐步推进生态移民,推动人口集中安置,减小生态压力。按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原则开展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整治修复,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治,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市发改委、市、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健全监测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体系,按要求布设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点位,获取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数据,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建设,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实施省——市——县分级监管,及时接收和反馈信息,核查和处理违法行为。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评价,及时掌握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县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执法监督。各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督查,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成立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控。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执行,加快形成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格局。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旅游委、市文体新广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政策机制。落实国家部署,加快制定有利于提升和保障生态功能的土地、产业、投资等配套政策,推动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地方性法规,按照事权与财政相匹配的原则,将本级政府应承担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立标、监测、考核和评价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研究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措保护资金,发挥资金合力。(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支撑。在红线划定和严守过程中要强化科技支撑,用先进的科技手段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科学划定,切实落地。(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配合

(四)促进共同保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监控、评价、处罚和考核信息,及时准确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调整、保护状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加大生态保护红线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文体新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要抓紧落实本方案,科学评估、扎实落地;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本方案实施后,现有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规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调整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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