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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渤海生态保护修复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编号79)整改结果公示

来源: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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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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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问题编号79:整改方案要求,全省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城市、县城及工业园区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但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数据,截至2018年10月底,全省仍有525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没有按要求淘汰。

二、整改目标

2019年底前没有按要求淘汰的6台燃煤锅炉全部取缔拆除。组织开展针对燃煤小锅炉拆除情况的“回头看”,坚决杜绝“死灰复燃”情况发生。

三、整改措施

1.2018年基本淘汰各县(市)区建成区及园区内的燃煤小锅炉。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减少燃煤污染。

2.按照《辽宁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要求,对完成淘汰燃煤小锅炉的地区给予资金补贴或奖励,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进行责任追究,推动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3.2019年底对没有按照要求淘汰的6台燃煤锅炉完成取缔。

4.2019年底前对城市、县域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燃煤小锅炉取缔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发现“死灰复燃”的燃煤小锅炉按照立行立改的原则组织拆除。

四、整改结果

1、我市下达了《营口市2017年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取缔实施方案》和《营口市2018年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取缔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任务。积极组织县(市)区开展锅炉拆除取缔工作,截止2018年,营口市拆除10吨以下燃煤小锅炉1341台,其中2017年拆除565台,2018年拆除776台。申请延期拆除的6台10吨以下燃煤小锅炉已于2019年完成拆除。

2、2017年下达各县(市)区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3157.2万元,2018年共下达各县(市)区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省级专项资金1589万元。2020年下达各县(市)区省级及中央专项资金1019.8万元。

3、2019年底前对城市、县域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燃煤小锅炉取缔情况开展了“回头看”,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锅炉取缔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死灰复燃”的燃煤小锅炉按照立行立改的原则组织拆除。

此项整改任务已全部完成,达到整改目标要求。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辽宁省、营口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机构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12日

受理部门:营口市环境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7-2206015  024-62788397

邮寄地址: 营口市金牛山大街西3号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浑南区双圆路30号甲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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