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大石桥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权力事项划转协议》《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各县(市)区分局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方案(试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现通告如下。
从2026年2月25日零时起,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全称“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审批专用章”,形状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空白,外刊“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自左而右环形,下方刊“审批专用章”及防伪码。在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中,行政审批专用章与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能混用。除在系统专网办理不需要加盖印章的项目外,审批事项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方可有效。
特此通告。
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
2026年2月6日
直径4.2厘米